醉漢張某喝了一斤白酒還堅持要駕車,連撞了十一輛車後揚長而去,第二天早上去自首時,血液酒精含量仍達到86毫克/100毫升。日前,在張某賠償了被撞車主經濟損失六萬餘元之後,相城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拘役五個月零15天,並處罰金5500元,付出經濟與自由雙重代價的張某追悔莫及。    
  張某是江西人,30多歲,自2011年以來就一直在蘇州打工,幾年下來略有小成,就買了一輛小車。2013年3月,張某在姐姐家裡吃飯,喝了一瓶白酒後感覺自己還很清醒,於是堅持要駕車回家,姐姐、姐夫考慮到路途較近就讓他回去了。行至相城區芙蓉街路段後,張某酒勁上來了,一時大意撞上了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小轎車。張某一下慌了神,心知這下肯定要吃官司了。但想起以前聽朋友說起過,如果駕車離開現場,等酒勁散去了再向公安自首,就可能因無證據證明系醉駕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張某於是心下一橫,方向盤一打就打算開溜。
  可是,酒勁上來的他本就頭昏腦漲,加上出了事故心裡煩躁,慌不擇路之下,車開的晃晃悠悠起來,接連撞了道路上行駛的和路邊停靠的數輛小轎車、貨車。張某越撞越害怕,也來不及細想有什麼後果,只顧著開車逃離現場,於是也不打算停車,一路狂奔。旁邊路人見該車橫衝直撞形如馬路殺手,都嚇得四散讓路。此時,運貨的俞某恰好開著三輪電動車路經此地,目睹了張某的瘋狂舉動。他將三輪電動車推至道路中間,意欲阻擋張某去路。誰知張某不顧一切,竟駕車直衝過去,撞翻了三輪揚長而去。
  直到第二天早上,酒醒了的張某回想起撞車的情節,不禁心有餘悸,惶惶不已的他來到派出所自首。經相城區人民醫院檢測,張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6mg/100ml。
  相城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133條之規定,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承辦法官提醒說: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後,經過近三年的打擊預防,已經呈現出下降的趨勢。但是,至今仍有大量群眾存在僥幸意識,總覺得自己喝的不夠多、路程不夠遠、警察不一定查到,於是罔顧國家法制,鋌而走險,最後往往付出慘痛的代價。本案中,張某不僅被追究刑事責任,身陷牢獄,還因自己的車損和受害車輛的損失而不得不支出十餘萬元。值得指出的是,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的,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商業險部分,即便賠償了交強險,也有權向責任人追償。因此,醉駕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買單,付出財產與人身自由雙重代價。
  通訊員 劉羽蘊 記者 彭昊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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